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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枣树移栽致死 镇政府被告上法庭
古枣树移栽致死 镇政府被告上法庭
来源:新浪收藏    2018-01-05
        因为移植古枣树,直接导致了部分树木死亡。这件事一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立即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新郑市薛店镇政府等单位立即停止实施毁坏古树、损害环境的行为,恢复被毁林地。11月28日,郑州市中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薛店镇政府及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会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361万余元,该款项将用于本案被损坏的生态环境的修复以及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中。
 
制图/高岳
       枣树大面积死亡引发诉讼 
  2014年2月18日,新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对新郑市薛店镇第三社区(好想你)新型社区项目立项请示的批复》,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郑市薛店镇S102北侧、解放北路西侧。2014年8月《新郑市政府投资项目相关部门初步意见》显示新郑市薛店镇第三社区完全小学建设项目,位于薛店镇第三社区,薛店镇S102北侧、解放北路西侧。2014年10月31日,新郑市发改委作出《关于新郑市薛店镇好想你社区幼儿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实施薛店镇好想你社区幼儿园项目,拟建地点位于薛店镇S102北侧、解放北路西侧,东临园林大道,西邻好想你社区。
  因上述项目拟占用土地属花庄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栽种有枣树。2014年1月,经薛店镇政府组织、协调,花庄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带领本村人员和施工队,在未依法办理采伐和移栽手续的情况下,对位于花庄村西北地的枣树进行移栽,经新郑市森林公安局认定,共移栽枣树1870棵,涉及198.5亩枣林地。
  事发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原告身份将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会、薛店镇政府、新郑市林业局、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新郑市教育体育局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毁坏古树、损害环境的行为;恢复被毁林地的林木、植被,或者承担被毁林地林木、植被恢复费;赔偿因薛店镇花庄村大量林木(古枣树)被非法砍伐而造成的人文及自然环境损失;保留古枣树移栽地(移入地)现场,在该址建立古枣树展示园,将被非法采伐、移栽致死的全部古枣树树干及其制品陈列在园内,作为今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警示基地;对薛店镇花庄村大量文物级古枣树林木遭非法砍伐,毁坏古树名木、文物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经郑州市中院现场勘查,位于王张村的枣树移入地现场有死亡枣树680棵。对薛店镇政府移栽枣树的行为,新郑市林业局曾于2014年3月18日下发过通知,要求其补种移栽树木5倍9500株的树木,并于2015年3月31日完成。
  法院还查明,薛店镇花庄村树立有编号为“新保038”号的新郑市古枣树薛店镇花庄村保护区牌子,该牌载明对位于薛店镇花庄村1023亩古枣林实施文物级保护。该古枣林共有百年以上古枣树17660株,其中一级保护古枣树691株(树龄500年以上,并实施单株挂牌保护),二级保护古枣树1857株(树龄300年至499年),三级保护古枣树15112株(树龄100年至299年)。保护单位为新郑市政府,责任单位有新郑市林业局、新郑市红枣科学研究院、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

  判令停止实施违法移栽行为
  郑州市中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新郑市薛店镇政府及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会停止实施违法移栽或者采伐枣树的行为,应于判决生效后10个月内,补种因被移栽致死的枣树数目5倍的林木,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3年,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法院将依法指定由第三方代为恢复,恢复费用由被告薛店镇政府和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会共同承担;薛店镇政府及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361万余元,该款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薛店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在位于王张村的枣树移入地现场展示因移栽致死的古枣树,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该枣树移入地现场设立警示标识,作为今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警示基地;薛店镇政府及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会应当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法院提交赔礼道歉文稿,对其未经法定程序移栽枣树致死,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经法院审核后应于3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布。
  此案审判长、郑州市中院党组成员赵培伟向《法制日报》记者解释说:“此案的审理坚持了注重预防、修复为主、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等原则。”
  “薛店镇政府及花庄村民委员会未办理移栽手续移栽花庄村1870棵枣树的行为虽已实施结束,但因在薛店镇范围内,仍存在数量巨大的枣树,多数枣树树龄较长,为防止后续被告继续非法实施破坏生态的行为,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赵培伟说,本案中,薛店镇政府及花庄村民委员会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移栽枣树1870棵,并导致被移栽的枣树死亡,致使生态环境被破坏,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

  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本案还适用了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判令被告薛店镇政府及花庄村民委员会对其未经法定程序移栽枣树致死,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赵培伟说,“新郑是我国的红枣之乡,本案涉及枣树树龄较长,承载着当地群众的记忆和乡愁。被告薛店镇政府和花庄村民委员会在未办理移栽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移栽枣树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应当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
        对于原告要求建立古枣树展示园展示因移栽致死的枣树及其制品的诉讼,法院给予支持。赵培伟解释说,建立展示园可以起到警示教育、预防后续侵害继续发生、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等作用,从另一方面来看,做环境警示教育也可以变成一种替代的修复方式,因此对该请求法院表示支持。
   
(麒麟网红木家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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